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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产业管理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2019年05月28日 点击:[]

科技产业管理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产业管理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促进决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学校产业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山东省有关文件和《青岛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科技产业管理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凡属科技产业管理处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学校产业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科技产业管理处和产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重要决定及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重要工作,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

(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四)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六)学校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申请破产或者变更,注册公司、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八)学校产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九)产业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事项,是指涉及科技产业管理处推优及全资、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等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工作人员的任免、推荐、聘用、奖惩;

(二)全资、控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委派会计等重要人员的推荐;

(三)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全资、控股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需要报送学校审批项目的设立、安排和实施。主要包括:

(一)国家大学科技园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科技产业管理处及全资企业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全资、控股企业对外大额度捐赠、赞助、股东资产投资与报废;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实行集体决策机制。科技产业管理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科技产业管理处办公会、科技产业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第九条  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一般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做出决定。

第十条 决策会议需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由会议主要领导人签字。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上报制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需按年度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接受部门全体教职工监督,并接受学校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科技产业管理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十七条  科技产业管理处领导班子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各科室根据职责具体负责分解任务和督办落实,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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