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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关于企业冠用校名的管理规定》

2018年03月15日 点击:[]

 

 

 

 

 

 

 

 

 

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关于企业冠用校名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科大字〔2017〕196号

 

各学院、部(处)、高密校区、中德校区、校直各单位: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企业冠用校名的管理规定》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科技大学

                 2017年9月12日

 

 

青岛科技大学

关于企业冠用校名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冠用校名的行为,加强对校名及其相关内容的管理,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促进校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标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 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企业冠用校名的定义及内容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名包括:“青岛科技大学”中英文全称;“青岛科技大”“青岛科大”“青科大”“青科”“QUST”等简称及其它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

第二条 青岛科技大学的校名,是青岛科技大学的无形资产,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及各校办企业和教职工在教学、科研、服务和生产活动中要规范校名的使用,以提升学校的形象,维护学校校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企业冠用校名,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校直接投资或学校通过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间接持股的参、控股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冠用校名的行为。

第四条 校名在经营性领域的使用与管理要遵守规范合理、依法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冠用校名的规定与条件

第五条 除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外,新组建控、参股企业,一律不准冠用“青岛科技大学”校名全称。

第六条 企业冠用校名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经学校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控股、参股企业,允许冠用校名简称。

(一)学校或学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控股的企业;

(二)学校或学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参股企业中所占的股份,在实施股权奖励后不低于10%的企业。

第三章 企业冠用校名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审批与管理机构

企业冠用“青岛科技大学”全称,由学校负责审批与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企业与单位不得擅自冠用青岛科技大学校名的全称,否则学校将会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企业申请冠用校名简称,由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1)《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注册审批表》;

(2)多个投资者的,需提交有关单位、企业或个人与学校或学校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

(3)企业章程;

(4)其他要求的书面性文件。

以上文件,由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实,上报学校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冠用校名简称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须与学校签订《企业冠用校名协议书》。

第十条 企业无权将冠用的校名私自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当学校在企业所占股份低于10%时,企业须停止冠用学校校名。

第十一条 被允许冠用校名的企业应守法经营,防止发生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发生。如发现有危害学校名誉和权益的行为,立即终止该企业冠用校名,并依据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对经营三年没有投资回报的企业,将收取一定的校名冠用使用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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