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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19年05月28日 点击:[]

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青科大字〔2018〕8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鲁教财函〔2018〕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法处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六条  为适应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学校建立资产运营管理机制,委托科技产业管理处对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批准划转的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资产运营,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内部管理体制。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建立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管理、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使用单位具体管理使用的三级管理网络体系。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或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单位为: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教务处、研究生处、基建处、图书馆、后勤处、科技处、科技产业管理处、学生处等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统筹研究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产权界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有偿使用等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三)协调督促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管理职责;

(四)监督检查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六)向学校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学校管辖的国有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监督、指导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负责办理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监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参与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招标和效益考核。

(八)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第十条  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基建处、科技处、科技产业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管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等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监督管理,并对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及办公用房管理。

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和科研实验室管理。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后勤保障用房资产管理。

图书馆负责图书和电子图书资料管理。

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

科技处与人文社科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财产权利管理。

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对外投资和资产租赁管理。

教务处负责本专科教室及本专科教学实验室管理。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教室管理。

学生处负责学生宿舍管理。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按归口管理的资产类别,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购建和验收入库,并负责日常的维护管理;

(三)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管理;

(七)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八)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接受投资主体的监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学院是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参与本单位资产的购建和验收,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管;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入库、变动、报损、报废、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学校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界定 调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第十四条 山东省财政厅核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五条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我校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六条 国资办负责我校资产产权登记和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证的年度检查工作。应妥善保管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二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和珍版图书,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严格招标程序、合同手续,并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占用、出租或出借学校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资产。非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入的,必须报国资办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于闲置、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应及时提出调剂使用申请,报经国资办审批后,进行调剂处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不得利用管理、占有、使用的资产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二十八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申请单位或部门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三十条  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审定报批后,方可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一)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1.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2.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3.与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期货;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3.境外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各单位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1.事业基金;

2.闲置实物资产;

3.无形资产。

(五)各单位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3.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要的资产;

4.省主管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六)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向国资办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材料;

2.国资办对申办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3.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4.申请单位依据省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账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八)各单位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4.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者合同书;

5.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6.决定对外投资的学校常委会纪要;

7.学校上年度财务报表;

8.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十)申请单位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本单位占有的房地产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批后,方可将占有的资产对外出租。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二)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三)资产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或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约定。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收入、资产租赁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学校处置国有资产需经过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按照国家规定以旧换新的资产;

(十一)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三)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九条  审批权限

(一)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1.土地使用权;

2.货币性资产(含货币资金及往来款项);

3.对外投资(含股权);

4.未达使用年限且单项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5.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

(二)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各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三)资产盘点表;

(四)资产调拨、报废或报损审批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或《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资产处置鉴定并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三)国资办按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四)国资办根据批复文件对资产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将收入上交学校;

(五)国资办、计财处进行相关账目处理及归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转让。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学校处置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取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不上缴国库。

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学校及所属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省教育厅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学校将定期检查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条 在学校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流失和损坏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六)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不认真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转作有偿使用的资产亦适用本办法予以规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此前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66号)废止。              

        

青岛科技大学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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