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管理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产业处概况|新闻中心|政策法规|党群工会|投资企业|学科公司|党史学习|下载专区|大学科技园
学校及产业处文件
 国家、山东省文件 
 学校及产业处文件 
学校及产业处文件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学校及产业处文件 > 正文
 

科技产业管理处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2019年05月28日 点击:[]

科技产业管理处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厅属高校所属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关部署安排,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我校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系,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我校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统称:国有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全体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餐费补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三、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盈利水平高、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的国有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完善工资效益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联动机制,实现工资效益同向联动,职工工资能增能减。

  1.健全工资效益同向联动机制。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2.明确企业工资总额增减限制。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不得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依据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年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30%,工资总额年降幅原则上不得超过20%,职工工资固定部分原则上只增不减。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3.合理调控工资总额增减幅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主业处于非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应适当少增,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但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国有企业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规模性增减人员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四)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我校国有企业的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因外界因素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清算完成后,经企业申请并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一)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国有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管理。

如果出现工资总额管理不规范或者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可将其工资总额预算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二)规范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编制范围和程序。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范围,原则上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企业应当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工作。

(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清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未审核清算的,原则上以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平均数为基数。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职工工资水平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可以适当调整。新组建的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学校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四)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其工资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短期难以获得效益的,可以探索单独实行周期制管理。

  (六)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五、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一)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在经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

  (二)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员工满意度、控制人工成本等因素,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薪酬策略。

  1.完善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统筹处理好劳动、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鼓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中长期激励,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2.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资水平。国有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国有企业应当全面提高高层次领军人才待遇,推行年薪制、项目工资、技能津贴等灵活高效的人才薪酬制度,工资分配突出向生产一线岗位和高层次人才倾斜,提高关键岗位、关键人才的薪酬市场竞争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企业非核心岗位的工资应逐步与劳动力市场价位接轨。

  3.强化人工成本调控管理。国有企业应逐步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规范所属企业福利保障制度,加强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福利费等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经济效益下降的,福利性项目不得增加、水平不得增长;出现亏损的,原则上应当缩减福利性项目或降低水平。

  (三)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分配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六、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一)落实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和批复。

(二)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国有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建设,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对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子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督促企业改进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国有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自觉接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三)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学校相关部门应结合企业负责人薪酬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四)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对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工作,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学校成立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调度,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落实。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青岛科技大学科技产业管理处

                                                     2019.4.10


上一条:《青岛科技大学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
下一条:科技产业管理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关闭

 

版权所有:青岛科技大学科技产业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四方区郑州路53号 邮编:266042
电话:84023658 邮箱: cez@qust.edu.cn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