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科大字〔2017〕212号
各学院、部(处)、高密校区、中德校区、校直各单位:
《青岛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科技大学
2017年10月19日
青岛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加速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学校科技成果资源推动经济建设和服务社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和依合同约定学校所有或者共有的有处置权的科技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涉及到专利技术、保密技术、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法律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在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二是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三是离退休、调离学校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四是主要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场地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需要遵循市场规律,配合企业发挥主体作用,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学校积极加强科技、人才、产业、国有资产和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国内实施,科研人员向境外的组织、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其实施相关科技成果的,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及其他需求,学校可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科技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金融、管理、法律等领域专家成员。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分工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青岛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 ;
副组长: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 ,分管科技产业工作的副校长;
成 员:合作发展处处长 ,科技处处长,人文社科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审计处处长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 ,科技产业管理处处长,法律事务办公室律师,相关学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合作发展处。
第九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相关政策、体制及机制;
(二)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
(三)组织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四)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
(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体系,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鼓励校内科研人员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合作发展处负责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优化专利转让流程,推进校地研究院建设等;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授权经营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学科性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和相关管理工作;大学科技园负责为在校师生科技创业引导与孵化工作,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公司创立、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逐步建成国际化技术转移中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深入。加强与校外技术转移机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企业需求、专业人员等在科技成果转化链上全要素流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开展科技特派员行动。
第三章 成果转化方式、流程及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完成人(团队)可采用上述模式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化的收益分配参照《青岛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股权或股权收益分配参照《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需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专利号、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向他人转让或许可的技术成果,实行分级审批。
(一)合同价款小于等于100万元,报合作发展处审核批准;
(二)合同价款大于100万元小于等于300万元,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三)合同价款大于300万元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学校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合作发展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