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校属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所属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校属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4号)《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0〕 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属企业是指由青岛科技大学投资创办的青岛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产公司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
第三条 校属企业应当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学校学科专业为依托,追求稳健、可持续发展,坚持与国家相关校属企业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相一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完善制度,不断提高校属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属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思想保证。
第五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是资产公司的领导决策机构,代表学校对资产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利,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行使监督权。经管委办公室设在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经管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经管委—资产公司—下属企业”的模式,实行校属企业规范化管理。学校对企业投资的资本权益,按照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至资产公司,由资产公司统一管理。学校仅以出资额对资产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七条 资产公司是代表青岛科技大学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统一进行投资、经营、管理、监督的法人独资有限公司,是学校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学校不再直接对外投资。各学院、部、处等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八条 资产公司不设股东会,经管委作为出资人代表,代表股东对资产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部分股东权利授权资产公司董事会行使,资产公司对经管委负责,服从经管委的领导。
资产公司的主要职能为:
1.在经管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精神;
2.推进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改革和下属企业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推进下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制定下属企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下属企业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依法经营与管理学校授权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代表学校对下属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5.统筹管理、整合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产学研融合和科技产业化工作;
6.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及国有股权,在公司职权范围内决定重组、转让、租赁与并购,依法对下属企业的存续、合并、分立或解散提出处置建议;
7.负责审核下属企业的财务报表及统计报表并组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下属企业的年报决算审计工作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8.执行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党的建设、重要人事任免及推荐、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产权变更、重要资产处置、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事项,须报请学校相关会议研究或审定作出决策。
第九条 下属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所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校属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经营。
3. 维护学校的声誉和企业自身形象,在业务活动中重合同、守信誉,讲求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4. 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完成各项经营指标,按规定缴纳利润和有关费用,为学校师生教学科研、实习实践提供方便。
第三章 企业的设立
第十条 企业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朗的市场发展前景、可供转化和产业化,且产权清晰的科技成果;
2.有明确的现金投资方;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4.与学校现有的企业不构成同业竞争;
5.对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支撑和促进作用;
6.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原则上不低于初创企业注册资本的30%(含课题组成员持股部分);
7.科技成果作价原则上由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若采取协议定价方式,须严格履行公示程序;
8.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设立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的设立申请及审批
1.创办者(项目组或个人)提出书面设立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包括:科研成果产业化成熟度介绍、学校赋权证明、组建方案等),同时提交合作协议(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董事会构成(草案),经所在院级单位批准同意后,报科技产业管理处审核。
2.科技产业管理处会同学校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及资产公司,就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组建方案、投资事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等事项进行论证后报经管委审核批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评估价值大于100万的按相关议事规则提交学校审议批准。
3.学校享有的股权,原则上划转至资产公司统一管理。资产公司代表学校,以出资人身份行使和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职创办企业的教师不得影响所在单位原有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个人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离岗创办企业的人员,按照省人社厅《关于明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69号)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利用职务成果作价入股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拥有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的教师申请创办企业,学校实行严格控制,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新创企业,原则上不得冠用校名或简称为企业字号。确需使用的,经资产公司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同意后,按《青岛科技大学关于企业冠用校名的管理规定》,签订相关协议,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增资扩股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实施以下股权或股权收益激励:
1.对于学校没有赋权确权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增资扩股,学校将所占公司股权或股权收益的7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30%由资产公司持有。
2.对于已赋权确权的科技成果,因完成人已经享有了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学校不再对完成人进行股权或股权收益分配。学校享有的股权,划转到资产公司统一管理。
3.学校股权所获分红或股权交易收益,由资产公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以管理费的形式上交学校。
第十七条 新创企业原则上应以学校国家大学科技园为注册地和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科技园在公司的注册、用房、项目申报及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后,应将科技成果入股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课题组成员股权分配协议、董事会成员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关资料,送交资产公司和科技产业管理处备案存档。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校属企业实行独立核算、依法自主经营。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聘用由企业自主决定;依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下属企业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如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受资产公司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属企业使用学校固定资产(含房屋建筑、仪器、设备等)、专有技术、科技成果、能源动力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严格管理,按照有偿使用原则,按规定向学校上缴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对下属企业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使重大事项管理权,可根据需要,向下属企业委派股东代表及董事、监事,依法行使相应权利,切实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校属企业实行经营管理目标年度考核,资产公司由经管委负责考核,下属企业的考核工作由资产公司组织进行。
第五章 企业的撤并
第二十四条 下属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公司有权代表学校依法予以股权撤出或建议关停、注销:
1.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
2.长期不分配利润的企业;
3.与学校学科关联度不高、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的企业;
4.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的企业;
5.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终止与清算情形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下属企业关停,应完善相关停业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有股权的转让,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国有产权评估及备案、转让审批、挂牌交易等各项手续。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七条 除学校委派的管理人员外,因工作需要在校属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工资、福利、各类保险等由企业负担,人事管理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和考核由资产公司负责实施,归口科技产业管理处(经管委办公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校属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发展需要,可自主招聘合同制人员,其招聘、录用、考核、辞退以及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企业自行决定和组织实施。社保登记户与企业名称应保持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职工离开企业后,社保关系一并转走。校属企业对所招聘人员承担全周期管理责任,企业关停并转撤后,应妥善安排职工的社保事宜。
第二十九条 校属企业可以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 号)精神,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独立的薪酬体系,积极探索和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企业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资产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由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科技大学学科性公司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7〕19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