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全校各科研单位及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丰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教育部等3部委《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等9部门《关于深化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0〕 8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作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成果完成人是指实际参与科技成果研究并对拟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具有实质性贡献的个人或研究团队,研究团队具体贡献人员名单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遵循市场规律,按照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各方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首先面向国内实施,科研人员向境外的组织、个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的,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因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及其他需求,学校可依法组织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架构:
组长: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科技处处长,科技产业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合作发展处处长,人文社科处处长,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法治工作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和相关政策;
2.审议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要事项;
3.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层次人才,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
4.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服务体系,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5.处理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遇到的其它问题。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实行分级审批。
1.合同标的额≤300万元,报科技处批准;
2.300万元<合同标的额≤500万元,报领导小组批准;
3.合同标的额>500万元,按照《青岛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青科大党字〔2016〕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科技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的审批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以及合同等资料的存档备案;授权科技产业管理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创办公司的审批和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授权青岛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出资主体。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型与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型:
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遵从市场化原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评估定价、挂牌或拍卖定价和创办公司等多种转移转化方式。
1.协议定价转移转化
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团队组成谈判组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拟交易价格,拟交易价格在学校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与受让方签订正式转移转化合同。
2.评估定价转移转化
由学校与相关评估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后,需在学校公示15日无异议后,学校与受让方签订正式转移转化合同。
3.挂牌或拍卖定价转移转化
学校与挂牌或拍卖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挂牌与拍卖确定交易价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学校与受让方签订正式转移转化合同。
4.创办公司转移转化
学校鼓励先赋权确权后再转化,按学校相应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学校拥有的份额无偿转让给青岛科技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剩余份额归属发明人团队。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公示的内容包含科技成果名称、专利号、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学校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内若如有异议,由科技处受理,协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上报领导小组处理后再行公示。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至科技成果完成人关联公司的,如存在科技成果完成人占股或担任公司技术负责人等利益相关情况,其科技成果转让价格须经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估确定,并对关联交易和定价情况予以说明并公示。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配
第十七条 未经赋权确权学校享有的科技成果,经技术转让或许可的收益到校后,理工类:收益的95%归发明人或发明人团队支配,收益的5%为管理费即学校的净收益,其中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为收益的2%,科技处运行费、合作发展处运行费、院(部、所)管理费各为收益的1%;人文社科类:收益分配参考《青岛科技大学横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文社科类)》(青科大字〔2017〕109号)第十六条执行。
赋权确权后学校与发明人共有的科技成果,经技术转让或许可产生收益的,收益的90%可直接转给发明人或发明人团队,收益的10%归学校所有。
技术转移转化年度到账额1000万元以上的,收益分配比例可“一事一议”商定,并按照《青岛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青科大党字〔2016〕75号)执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在本办法中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现金收入。
第十八条 以作价入股实施转移转化的,权益分配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校属企业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21〕197号)执行。
第十九条 未经赋权确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参照《青岛科技大学横向(理工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21〕85号)中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的结题按照《青岛科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21〕59号)执行。未经赋权确权的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青岛科技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21〕 85号)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学校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价格的,或者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投资和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失误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应主动及时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披露,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涉密职务科技成果的披露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项目协议或弄虚作假,或擅自离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向相关部门建议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科技处按照合同规定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青岛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青科大〔2017〕21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