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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2019年05月28日 点击:[]

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

2016-06-24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根据《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范围:

   1、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不能正常使用,且不能改装使用的;

   2、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障,可能对人身造成危险且不易修复的;

   3、技术性能落后,耗费高,效益低,影响正常工作的;

   4、使用年限较长,精密度已不能满足要求的;

   5、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设备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6、重要部件已损坏,虽能修复,但所需费用接近同类新物品价值三分之二的;

   7、严重污染环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国家列入淘汰的。

  第三条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办理赔偿事宜后再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条 审批程序

   1、使用单位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详细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告单”一式两份,详细写明报废原因及各项内容,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技术专家、使用单位,对申请报废的物品进行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3、大宗物品报废须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4、经批准报废的物品,集中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并提交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5、经鉴定不属报废范围的、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留原单位继续使用或调拨其它单位使用;维修后能继续使用的,维修完好后留原单位使用或调拨其它单位使用。

  第五条 对报废物品的处理

   1、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能调拨使用的尽量调拨使用;

   2、固定资产报废后,由资产处统一收回到仓库,登记造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留用或处理。原则上整体、整机上交,不得擅自拆卸,特殊情况如选用报废物品的零配件,要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批准并登记建账;

   3、对确实无法使用的报废物品,可按废品处理。对报废物品残值处理时,要有学校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等人员参加,报主管领导批准,国有资产管理科具体办理,一般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加,公平竞价,力争为学校多增收残值;

   4、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归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处理账务;

5、以旧换新以报废设备作价购买相同设备时,原则上按收支两条线办理。特殊情况(收旧供新为同一厂家)需使用单位领导同意,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批准。同时办理报废手续,且要连同商(厂)家注明旧设备折算价格的购新发票复印件进行产权注销;

6、涉密设备按有关保密制度进行处置。

  第六条 奖惩

   1、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每年对各使用单位的资产报废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使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的业绩考核依据之一。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工作的管理,防止资产报废中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对固定资产报废管理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随意扩大报废范围;使用人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善,导致资产发生被窃、遗失或擅自处置学校资产等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实施责任追究,没收其处置收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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